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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ateye (□□□□□此处被和谐,省略若干字), 信区: WHU
标  题: 婴儿手术室失踪生死不明 医院被判赔偿4116元
发信站: BBS 珞珈山水站 (Tue Jul  1 10:25:55 2008)

婴儿手术室失踪生死不明 医院被判赔偿4116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30日15:31 广西新闻网 
  今报罗城讯 (记者黄必成) 一年前,梁先生1岁多的女儿因跌伤头部,被送进罗城仫佬
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岂料进了手术室后,这孩子就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了。6月27日,梁
接到了河池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判决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4116元。此为终审判决


  孩子进手术室没见出来

  梁先生家住罗城县小长安镇,去年4月12日中午,1岁多的女儿从邻居楼梯上掉下跌伤
了头部,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救治。当天下午5时,孩子被送进了手术室做手术。可当晚7时
50分,参加手术的副院长宣布孩子因抢救无效死亡。梁事后对记者说,当时等待在手术室
外的家属听到这个噩耗后悲痛万分,提出想进去看孩子最后一眼,但被拦在了门外。

  当晚双方进行了交涉,还惊动了110出警,县卫生局也派人赶来了解情况。直到次日凌
晨,卫生局的人答应会处理此事并及时通知家属后,家属才离开了医院。可这一离开,他
们再也见不到孩子的尸体。

  两次公堂追问尸体去向

  原来,事发次日下午,梁先生在县民政局上班的堂哥,被县卫生局熟人通知到了县人
民医院参与调解,让他堂哥代表家属一方,给医院签署了一份《尸体处理授权委托书》,
“委托医院全权处理尸体”;另外还签署了一份《尸检同意书》,“不同意尸检”。而这
一切,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梁先生称他和妻子都不知情。

  梁的堂哥事后解释,当天下午他被叫到医院时,县卫生局的人主持调解,院方问他有
什么要求,他就说应该给家属经济补偿3万元,院方当场也没表态,先让他签署了委托书和
《尸检同意书》。签署之前,他曾给堂弟打过电话,但没打通,为了赶时间去接放学的孩
子,自己就匆忙地签字了。“事后才发现是个圈套,现在想起来,很对不起堂弟一家”。


  去年6月19日,河池市医学会对此事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该病例不属于医疗
事故。但鉴定书提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术中发现已有颅内压增高征象,但仍
强行关闭硬外膜,原位放回开颅骨瓣,致使颅内继续增高而产生脑疝的可能”。但因本病
例没有尸检,因此患儿确切死因无法确定。

  当年8月,梁和妻子把医院告到了县法院,要求医院赔偿6.9万元,但被法院以证据不
足而判决败诉。两人不服上诉到河池市中级法院。梁说,一审时,他曾追问孩子尸体的去
向,对方说已被医院的门卫拿去土葬了。二审时,他再次追问对方,对方出庭的副院长避
开话题不回答。

  罗城县人民医院院长陈忠勋向记者解释说,事发时,医生并没说过不给家属看尸体。
第二天傍晚,死者的堂伯父签署了相关文件后,院方就让在医院内看守单车的师傅拿去土
葬了,“医院在其中并没刻意隐瞒什么”。

  医院被判赔偿4116元

  近日,河池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医院是在得到家属的同意后处理尸体的
,不存在过错。根据医疗事故鉴定书所述,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该病例鉴定为
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承担的只是医疗差错赔偿责任,医疗差错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
要比医疗事故和损害后果轻,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项目酌情赔偿。

  因此,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医院承担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
和精神抚慰金总费用的30%,即赔偿4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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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问妈妈:ABCDEFG怎么造句? 
妈妈:A呀,这B孩,C家的,光脚站在D上,EF也不穿,GG还露在外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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