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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eiture (一个好人), 信区: sysop 标 题: 我对ahenghere时间的看法 发信站: 珞珈山水 (2003年04月13日01:49:32 星期天), 站内信件 基于山水活动中有关luo网友未经ehenghere网友同意登载其照片一事,大家多有争 议,在这里我仅从法理角度谈谈我的看法。 从一般意义上讲,自然人的肖像并不能算是一种隐私,因为人的肖像总是暴露于公 众面前的,只有在特定的场合肖像所表现的形象处于某些特定状态时,才可能与隐私想 关联。 那么肖像权的行使是不是就是毫无限制的了呢?不是的,实际上,在某些特定场合 , 自然人的肖像权也是要受到适当的限制的,这主要是基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 这种限制被称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其中这种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包括下面场合, 即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譬如使用参加集会、结社、仪式、庆典 等人物的肖像,因为这些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新闻报道价值,而参加者置身其中,就在 一定意义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视为默视了他人对自己肖像权的使用,所以任何人在 参加此类公众活动时都应当容忍和允许他人将自己的肖像在公众场合加以使用。 所以,具体到ahenghere事件,我认为,ahenghere网友参加山水活动并做了版面讲 演,事实上已构成上述所谓之“特定场合”,亦相应的存在容忍和允许他人公布其肖像 的义务;而luo网友之行为也恰恰符合对他人肖像权之合理利用的范畴,当阻却所谓之“ 侵犯肖像权”的告诉。 再则,涉及对肖像权的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具体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等。退一万步讲,就算是luo网友之行为侵害了ahenghere网友的肖像权,那么事后lu o网友已经做了道歉,甚至表示退隐,其态度之诚恳,实是不宜再作追责;而作为另一方 当事人的ahenghere网友也以宽宏的胸襟接受了luo网友的道歉。至此,该事件已经得到 圆满的解决。 最后,作为一个法律人来讲,我从中我看到了山水网友强烈的权利意识,实在是一 件值得欣慰的事情。祝愿山水在大家的热情关注和支持之下真正“显山露水”,以昭我 珞珈之风范。 -- ★☆★☆★◆◆◆◆◆◆◆◆◆◆◆★☆★☆★ 秉 天 地 正 气 法 古 今 完 人 ★☆★☆★◆◆◆◆◆◆◆◆◆◆◆★☆★☆★ ※ 来源:·珞珈山水 bbs.whu.edu.cn·◆ FROM: 202.114.70.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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