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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ain (天坛新寓), 信区: sysop 标 题: Re: 有关肖像权引起的一点想法 发信站: 珞珈山水 (2003年04月20日21:13:07 星期天), 站内信件 admire u 【 在 fairy (amy) 的大作中提到: 】 : 以上所说我都很赞同,只是存在一些疑问,望以教之: : 社会交往如何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呢? : 打个比方,hain和站务个人关系良好,从他的举例即与站务吃饭,站务对他 : 私下道歉等等可知,这样一种社会交往算不算个人隐私呢? : 如算,这种交往就不仅仅是hain的隐私,也是站务的隐私。 : 这样的隐私可以在版面上写吗? : 有了这样一种交往,当hain在和其他人辩论时举例出来,是否会造成 : 站务工作的被动,有了被人误解的可能? : 再回到问题本身,我们都知道bbs是存在各种各样的小圈子的, : 这种小圈子其实也是一种群体,站务由于网络的局限性不可能熟悉网上 : .................(以下省略) -- 杀所当杀者,赦理当赦者,毒手悲心。 残人命,断己肠。杀无悔,赦亦无悔。 ※ 来源:·珞珈山水 bbs.whu.edu.cn·◆ FROM: www.shuoshuo.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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