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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ain (天坛新寓), 信区: sysop
标  题: Re: 有关肖像权引起的一点想法
发信站: 珞珈山水 (2003年04月20日21:13:07 星期天), 站内信件

admire u

【 在 fairy (amy) 的大作中提到: 】
: 以上所说我都很赞同,只是存在一些疑问,望以教之:
: 社会交往如何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呢?
: 打个比方,hain和站务个人关系良好,从他的举例即与站务吃饭,站务对他
: 私下道歉等等可知,这样一种社会交往算不算个人隐私呢?
: 如算,这种交往就不仅仅是hain的隐私,也是站务的隐私。
: 这样的隐私可以在版面上写吗?
: 有了这样一种交往,当hain在和其他人辩论时举例出来,是否会造成
: 站务工作的被动,有了被人误解的可能?
: 再回到问题本身,我们都知道bbs是存在各种各样的小圈子的,
: 这种小圈子其实也是一种群体,站务由于网络的局限性不可能熟悉网上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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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所当杀者,赦理当赦者,毒手悲心。
残人命,断己肠。杀无悔,赦亦无悔。
※ 来源:·珞珈山水 bbs.whu.edu.cn·◆ FROM: www.shuoshu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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