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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foriver (猪克思主义原理), 信区: WHUExpress
标  题: 今年初 在中南财大召开民法学研究会时 清华一位副教授的一段话
发信站: 珞珈山水 (Thu Nov 26 13:45:09 2009), 站内

关于机动车是不是危险责任的问题,你也在德国学习过,你也知道德国的交通状况,比我国不知道强哪去了,咱们在武汉也体会到,武汉的交通状况比北京还差,那德国那么好的状况,仍然把机动车事故作为危险责任,是明确的,机动车、核能、核子事故,还包括航空事故,包括民法典规定的对人类无益的奢侈性动物,适用危险责任。刚才尹飞提到冯坝教授上周来北京,我在德国跟他讨论,我说什么叫高度危险,他说第一是家务劳动,第二是体育运动,我说中国第一恐怕是交通事故,他说不信,结果到北京尝试以后,他说太危险了,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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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改变中国的道路交通状况 绝对不是修一个高架就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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